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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近來本報新聞熱線不斷接到銀川市民就電梯收費過高的投訴,“電梯產權到底歸誰?”“有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哪個部門制定標準並管理?”……(本報12月10日02版)
   其實,這些年來居民小區電梯收費因缺乏標準、收費混亂而引起的矛盾問題一直都存在,只是許多業主沒有向媒體“求救”,也沒到相關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業主們憑藉自己的力量,與建設方或物業公司進行“單兵作戰”,能少交就少交。
   按理說,電梯服務收費和其他物業服務收費一樣,都應在政府出台的物業管理辦法中找到指導價標準。但2003年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及2006年銀川市出台的《銀川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實施管理辦法》中,都無這方面的內容。筆者以為,這種遺漏可能緣於當時居民住宅的實際狀況——已建成的居民樓有電梯的並不多,所以缺漏也就不足為怪。
   近3年間,銀川市電梯數量每年增長率為25%-30%,其中居民樓占了相當比例。而物價等相關部門又沒補充制定電梯收費標準,這必然造成建築商或物業公司收費無所適從和各行其道,必然導致居民與收費方矛盾不斷、紛爭不斷。
   一邊是業主的困惑和抵觸,一邊是收費者的苦惱和困難,看似收費小麻煩,卻彰顯物業管理大問題。物價局工作人員似乎給出瞭解釋:電梯費與物業費合併收取不合法,業委會有權協商制定電梯費標準。然而,空口白話代表不了法律法規,物業公司當然不會理睬。因此,這個關乎民生和社會管理的問題,不能再推拖了,要與時俱進出台相關管理辦法,使其盡到指導市場的職責,結束電梯收費的混亂局面。(質彬/銀川)  (原標題:電梯收費小麻煩,凸現管理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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