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網上征求意見二次供水設施未定期洗擬最高罰3萬元來源:新文化報 - 新文化網
    本報訊(記者 王小野) 近日,《吉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在省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4年7月20日,公眾可通過來信或者傳真電話以及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見。
    電話(傳真):0431-88905450
    電子郵箱:jlsfzbxzfzc@163.com
    通信地址:長春市人民大街1485號省政府綜合樓,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行政法制處
    郵編:130051
  未經水質衛生檢驗的 禁止供應
    草案修改稿規定,供水單位和個人禁止供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飲用水:
    混有異物,出現異色、異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者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蟲等,可能引起疾病的;與飲用水直接接觸的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未經水質衛生檢驗的;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應停止供水
    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停止供水;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 最高罰5萬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水性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衛生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涉水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二次供水設施不定期清洗消毒 最高罰3萬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單位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生產、銷售、使用的涉水產品無衛生行政許可批件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不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的;供水過程不符合衛生標準、規範要求或者供給禁止供給飲用的水的;生產涉水產品企業生產過程達不到衛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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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電話:13844096117。  (原標題:二次供水設施未定期洗擬最高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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